|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甘孜州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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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30 08:47 文章来源:甘孜州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日)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2000年10月31日)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1年第8号,2001年11月22日)第七条第一款:“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审批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后企业之间合并和分立;或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
三、提交材料:
(一)合并的公司: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所在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2、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3、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4、各公司合同、章程;
5、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批报告;
9、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0、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1、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所在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4、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5、公司合同、章程;
6、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8、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0、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1、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四、办事程序:
(一)由企业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主管部门向州政务中心州商务局窗口转报,对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接办人员:辛沂,联系电话:2827624);
(三)州商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转报省商务厅(接办部门:外资处企科;接办人员:周向阳,联系电话:2831171);
(四)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转报,并在时限内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将材料退回上报单位。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事期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八、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2827624;中心投诉电话:2827608;单位投诉电话:2833800;州监察局电话:283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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