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甘孜州商务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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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30 08:55 文章来源:甘孜州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日)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2000年10月31日)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原对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2003年3月7日)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二、审批条件: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三、提交材料:
(一)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县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2、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
14、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15、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并购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二)资产并购
1、县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6、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7、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8、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0、债权债务处置;
11、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12、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并购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四、办事程序:
(一)由企业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主管部门向州政务中心州商务局窗口转报,对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接办人员:辛沂,联系电话:2827624);
(三)州商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转报省商务厅(接办部门:外资外企科;接办人员:周向阳,联系电话:2831171);
(四)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转报,并在时限内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将材料退回上报单位。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事期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八、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2827624;中心投诉电话:2827608;单位投诉电话:2833800;州监察局电话:283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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