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甘孜州商务局食用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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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30 09:06 文章来源:甘孜州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审批依据:
(一)《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令1990年第51号):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二)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令第197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三)《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18日通过)第五条省盐业主管机构设立的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
二、审批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的要求。
三、提交材料: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
以上全套材料一式三份。
四、办事程序:
(一)企业向州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对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接办人员:辛沂,联系电话:2827624);
3、州商务局进行审核,州商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接办部门:专卖管理科;接办人员:谭万能、陈峰,联系电话:2831273);
4、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许可,并在时限内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将材料退回上报单位。
五、数量限制:州级1户,18个县各1户
六、办事期限:
(一)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八、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2827624;中心投诉电话:2827608;单位投诉电话:2833800;州监察局电话:283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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