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甘孜州商务局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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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30 09:09 文章来源:甘孜州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审批依据:
(一)《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省政府令第198号)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省、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备案。
二、审批条件:
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提交材料:
(一)投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3、《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6、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帐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
7、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出具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意见。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3、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等);
4、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5、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6、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合资合作企业
1、设立企业的申请书;
2、县级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3、可研报告及发改委的批复;
4、合同、章程(由中外合作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5、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中方合作者系国有控股企业用固定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办事程序:
(一)由企业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主管部门向州政务中心州商务局窗口转报,对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接办人员:辛沂,联系电话:2827624);
(三)州商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转报省商务厅(接办部门:外资处企科;接办人员:周向阳,联系电话:2831171);
(四)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转报,并在时限内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将材料退回上报单位。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事期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八、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2827624;中心投诉电话:2827608;单位投诉电话:2833800;州监察局电话:283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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