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甘孜州商务局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审核) |
|
| 2007-08-30 09:10 文章来源:甘孜州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后,认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负责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二)《茧丝绸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计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02年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二、审批条件:
(一)与蚕农(或蚕农合作社或代表蚕农利益的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二)有相应的收购资金;
(三)符合《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
(四)缫丝企业须持有《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
三、提交材料:
(一)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县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质监、物价、农(蚕)业部门的预审意见及确定的收购区域;
(三)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四、办事程序:
(一)由企业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主管部门向州政务中心州商务局窗口转报,对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接办人员:辛沂,联系电话:2827624);
(三)州商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转报省商务厅(接办部门:市场运行调节科;接办人员:杨绍玉、杨小辉,联系电话:2831197);
(四)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转报,并在时限内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将材料退回上报单位。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事期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八、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2827624;中心投诉电话:2827608;单位投诉电话:2833800;州监察局电话:2833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