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甘孜州商务局直销服务网点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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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30 09:29 文章来源:甘孜州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审批依据:
(一)《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与23日)第九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二)《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企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2005年12月15日)。
二、审批条件:
(一)有固定的并符合当地相关要求的经营场地;
(二)有符合要求的直销业务人员。
三、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请;
(二)县商务部门转报文件;
(三)销售服务网点方案。
以上全套材料一式二份。
四、办事程序:
(一)设立直销业务分支机构企业向所在地商务部门申报;
(二)县级主管部门向州政务中心州商务局窗口转报,对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接办人员:辛沂,联系电话:2827624);
(三)州商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转报省商务厅(接办部门:市场运行调节科;接办人员:杨绍玉、杨小辉,联系电话:2831197);
(四)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转报,并在时限内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将材料退回上报单位。
五、数量限制:无
六、办事期限:
(一)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八、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2827624;中心投诉电话:2827608;单位投诉电话:2833800;州监察局电话:283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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